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507号
申请人: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住所地:商河县郑路镇黄岭村。
负责人:刘成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良,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
负责人:吴东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思锐,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人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思锐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思锐在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锐在中国工商银行**江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和平三合支行的存款(账号:35×××85)15564.75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锐在浦发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的存款(账号:65×××53)41967.09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锐在中国工商银行**江哈尔滨分行哈尔滨房信支行营业室的存款(账号:35×××47)129207.55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锐在中国工商银行**江哈尔滨分行哈尔滨中央大街新安支行的存款(账号:35×××54)4496.83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冰城支行的存款(账号:62×××13)1929.26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锐在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号:62×××71_20000)356552.83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锐在中国银行哈尔滨金谷大厦支行的存款(账号:17×××65)35621.6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780.1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