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街99号锦绣理想家园3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原审被告:哈尔滨地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
法定代表人:王彬石,董事长。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地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是在属于**江省农垦总局管辖范围的工地即新松茂樾山工地施工期间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新松茂樾山工地属于**江省农垦总局用地,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江省绥北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绥北人民法院管辖。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因在新松茂樾山工地施工期间身体受到伤害,故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新松茂樾山工地的行政区划属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故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新松茂樾山工地属于**江省农垦总局用地,本案应由农垦法院即**江省绥北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管辖法院的批复应适用于农垦系统相关单位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情形,故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俐娟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王伟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时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