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地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民申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78号)A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地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
法定代表人:王彬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中建五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1栋2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地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森公司)、中国建筑中建五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1)黑81民终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朝晖公司申请再审称:1.地森公司应给付重新施工费用。地森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对工程质量负责,负有维修义务。朝晖公司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已通知地森公司返工修复,***公司置之不理,地森公司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经鉴定已确认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修复,只能重新施工,费用为887万元,二审法院对该证据证实的事实只字不提,属于案件事实未查清,应当予以纠正。2.二审程序违法。二审更换审判长后未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应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的规定。3.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应为建设工程项目完工且符合质量要求。本案中地森公司在收到朝晖公司通知修复案涉工程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应当视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地森公司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认为朝晖公司不能依据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地森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朝晖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过程中,朝晖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中建五局对于建设工程庭审问题的相关回复。证据二:《新***山二期5号楼竣验收报告》。意在证明案涉工程的竣工交房时间是2019年12月30日,并不是地森公司主张的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地森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地森公司原审中未看到过这两份证据。中建五局也是本案当事人,其提交的材料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中建五局所接收的***公司的施工费用以及支付给朝晖公司的费用均包括了地森公司的施工费用。地森公司与朝晖公司并没有进行验收。本院认证认为,对于证据一为本案当事人中建五局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回复”,性质上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属新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二无法证明地森公司与朝晖公司之间是否验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朝晖公司是否应给***公司工程款问题。***公司为案涉哈尔滨新***山小区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中建五局为中标的承包人,中建五局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朝晖公司,朝晖公司又将新***山小区05栋(二期)外墙保温及涂料、大白工程分包给地森公司。地森公司完成施工后,朝晖公司未进行验收,但工程已交付***公司,哈尔滨新***山小区二期已实际入住使用。***公司与中建五局均未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且朝晖公司原审对中建五局不欠付其工程款无异议,故朝晖公司关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给***公司工程款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地森公司应否***公司给付工程重建费用问题。虽然经鉴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地森公司在质保期内负有维修义务,***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公司或中建五局曾要求其维修或朝晖公司已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用的证据,故原审以工程是否需要维修,以及维修方式均不能确定为由,对朝晖公司主张的重建费用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本案二审期间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更换了审判长,二审法院已将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不再开庭,依据已开庭材料继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故朝晖公司关于二审更换合议庭成员后未再开庭,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朝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 琪
书 记 员 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