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4民初***50号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