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13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南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欧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中铁运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清泉大道一段7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官燕,执行董事。
关于四川锦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铁云岭物流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十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冻结,该查封、冻结的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网络、传统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仁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