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01754号
原告***,居民。
被告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104街坊28号楼。法定代表人:贾少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10元,减半收取为12155元,由***负担。***已预交24310元,由本院退付其12155元。
审 判 长  王树勋
代理审判员  逄振亮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