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7执保17号
申请人党升学,男,汉族,1965年02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申请人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104街坊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少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党升学与被申请人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作出(2017)陕0117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依法移送执行。
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已查询被申请人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