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763号 原告:武汉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4731297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姣,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汉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