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新村路青宜居党群服务中心40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2022)***字第0000002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青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0290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