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特殊程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姣,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新村路青宜居党群服务中心40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0290号裁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报酬908285.86元;2、向申请执行人**恒信德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908285.8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仲裁费28567元、执行费1176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现查明,截止至2022年4月27日,被执行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921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7840.9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