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0民初3829号
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巴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314835T。
法定代表人: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永生,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街**
法定代表人:毛国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万学,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计490.5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 滔
书 记 员  毛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