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41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314835T。
法定代表人: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050355985K。
法定代表人:陶富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41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32000元。被执行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在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厂区内有三幢在建建筑物、门卫室、配电室、活动板房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资产移送评估、拍卖;后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秀山县迈思科电子有限公司以1175.269元的最高价竞买成功。后本院针对拍卖款项制作了债权清偿方案及分配表,并送达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各申请人均未对债务清偿方案提异议,故本院已按照债务清偿方案及分配表,对拍卖款项进行分配。此外本院通过银行、房屋等查询方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41执4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万坪
审 判 员 田红波
审 判 员 韩 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远航
书 记 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