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0351号
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314835T。
法定代表人:屈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汇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汇路1488号附62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7782242Y。
法定代表人:刘鹤辉,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华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