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能与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2350号
原告:**能,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模国,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314835T。
法定代表人:屈斌,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能诉被告**、第三人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而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实为监理(转包)合同,且监理(转包)合同涉及的工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故本案依法应由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昌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