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能与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8062号
原告:**能,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模国,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314835T。
法定代表人:屈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原告**能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