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302民初1912号
原告: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IT工业园A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雪,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80号晨报大厦17层主楼。
法定代表人:董其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明,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远,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张店区。
原告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雪,被告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明、任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急协议单位现场抢险费用156740.13元,天然气泄漏及排放损失37401.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1015.00元,共计195156.13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5日12时10分,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在未告知原告并书面报告的情况下贸然修路进行地质勘探,地勘钻孔设备将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淄-莱线021#+196m南200米处(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大范村南)的天然气管道损坏,致使天然气泄漏,造成大量损失。事故发生后,经原告及时采取措施天然气管道已经恢复正常运行。但原告为此支付了大量费用,虽然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故提起诉讼。
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系受山东天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安排到该管道处进行的施工,该工程系天为公司依法中标并将勘察测绘这一项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是按照天为公司中标的项目和提供的图纸进行的施工,因此,即使发生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天为公司,而不是被告。故原告起诉主体是错误的。二、原告单位的燃气管道未到有关部门依法备案,且也没有依法设置明显的标示、标志,也未派员进行巡查,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因此,原告本身也存在过错,也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三、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缺乏证据和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被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经招、投标承接由淄博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市政工程建设办公室发包的第一环保热电厂进场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被告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随机展开对第一环保热电厂进场道路的地质勘察工作。2015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将钻机从滨博高速公路东侧移至西侧继续进行钻探勘察作业。10时50分左右,将原告所有的淄-莱线021#+196m南200米处(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大范村南)的天然气管道损坏,致使天然气泄漏。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当地派出所等单位报案,原告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施工并恢复供气,事故及抢修工程中泄漏排空天然气的气量为21000Nm3。经本院委托,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淄-莱线021#+196m南200米处抢险工程造价鉴定为73123.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二份、照片一组、合同、审计报告及财务凭证一宗、放空气量报告、明细表、函件及记账凭证一宗、巡线情况一份、管道标示图一份被告提供的招标文件一份、招标通知书一份、图纸二份、照片三张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中标联合体具有独立法人的一方,在根据其相应资格承担招标项目中的地质勘查工作时,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害,其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其招标联合体内部的约定,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原告所属的淄博至莱芜长输淄博境内管道,已经向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备案,设置了管道标志,建立、健全了管道巡护制度,巡护员在2015年7月25日6时开始例行巡查时,被告的勘察人员及设备尚未进驻事故现场,所以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被告作为专业的勘察机构,其进行勘察工作目的之一即是对地下管网管线情况的勘察,其勘察施工过程中,在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应当更好的履行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注意不够,盲目进行钻探施工,是造成此次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1、现场抢险费用。原告主张为156740.13元,经本院委托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抢险工程造价鉴定确定为73123.20元,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针对原告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部门答复如下:关于抢险土建项目《建筑工程结算表》中无正压呼吸机、防爆维修工具使用费18900.00元的异议,鉴定中未计算是因为抢修土方开挖为部分人工开挖、部分机械开挖回填、实际土方挖填过程中并未使用正压呼吸机、防爆维修工具;关于封堵器、夹管器费用41506.11元未计算的异议,因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封堵器、夹管器属于施工设备,其设备使用费在安装费中已摊销计算,所以不应再单独计算。本院认为,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及答复合理,本院予以认定。2、天然气泄漏排放损失。原告主张37401.00元,淄莱线第三方施工破坏抢修放空量21000Nm3×平均采购成本1.781元/方=37401.00元,原告提供了相应年度放空量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3、其他费用1015.00元,系原告方职工参加抢修现场工作的差旅费额外支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费用共计111539.20元,被告应当予以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赔偿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抢险费用、天然气泄漏排放损失、其他费用共计111539.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3.00元,由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00元,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负担2403.00元;财产保全费1525.00元,由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峰
审 判 员  程汉卿
人民陪审员  刘 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