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山东**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826号 原告:山东**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11号火炬广场4号楼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568721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黄金1号公馆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202863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清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9号名尚城市广场3号楼7层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3YG0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清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清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清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 2、如被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清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6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