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口分公司、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保403号 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口分公司: 关于安康市强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02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康市强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口分公司名下价值91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安康市强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康市强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口分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安康市强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保4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2月2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