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9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富商初字第1051号
原告: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聂玉红。
被告: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