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郑书高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0025号
原告:杭州余杭*书高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林中路34、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书高,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余杭*书高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余杭*书高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余杭*书高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6元,由杭州余杭*书高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