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西商初字第968号
原告: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任审判,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2年3月19日,被告出具《(付)款凭证》一份,确认上述借款。后被告未归还该款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归还杭州李杭建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该款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罗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