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元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执1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元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功明。
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育涛。
申请执行人陕西元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元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陕0929民终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4372989.43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元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00元。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元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