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29。
法定代表人:严会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66。
法定代表人:刘育涛。
申请执行人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151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8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给付货款160114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60114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44元、执行费2674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保险、证券、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育涛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12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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