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陕西省橫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1796666。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路**崇立金世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843554X7。住。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苑社区2988院/div>
法定代表人:李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民终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495541.3元及从2013年5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退还质量安全保证金150000元,支付鉴定费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73599元,执行费59877元。2021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该案件的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森虎
审判员  淮文杰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