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613号
 
原告: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0556997440P。
法定代表人:惠红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101796666。
法定代表人:刘育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苑小区6幢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2556600684XD。
负责人:周燕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6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6934元,剩余2693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相  帆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曹  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丽萍
书   记  员       杨  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