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终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路***号陕西崇立金世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办事处东苑社区2988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少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