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3执5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商业广场1110-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5015931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童,女,199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余欢,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关于安徽大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吕童、余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民初5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余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余欢在中国工商银行13×××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