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大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501593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3398.8元及利息(以433398.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110元、执行费6400元,合计468908.8元及利息(以433398.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以433398.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68908.8元及利息(以433398.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以433398.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盛利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