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厦工程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正厦工程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7594号
原告:***,男,1997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国,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中法律服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正厦工程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学西校区成规楼202-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弢。
原告***与被告贵州正厦工程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丁文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邓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