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422民初31号
原告: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广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忙,黑龙江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志民,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克峰
审 判 员 高庆芳
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