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民初398号
原告:**有,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杰,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34号龙之港大厦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单广杰,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有与被告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有于2021年3月18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于谦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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