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4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绥滨镇向阳路北侧九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绥滨县电视台退休干部,住绥滨县绥滨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绥滨县绥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广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滨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绥滨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绥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