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中化桩基检测有限公司

沧州中化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983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化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御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海防路中钢滨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计蓬,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化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化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