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美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执1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一工业村自编第一幢5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75690583。
法定代表人:周海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体育路1号(三水区芦苞镇劲豪酒店7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5020882Q。
法定代表人:杨观什,该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原告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广东美林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61200元;广东美林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未办理停工手续产生的应付挂证费损失58333元;广东美林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广东美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的银行存款和两处不动产外,未能发现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是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3.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广东美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九十九岗”林场“雁岗”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高尔夫球场东侧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并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7执1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明
审判员  陈钦彬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