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乐执字第295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佛三法乐执字第29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天业彩印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天业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佛山市三水天业彩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天业彩印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13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248元。本案执行费3128.7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土地、房产、变压器等,鉴于以佛山市三水天业彩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属系列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进行评估,目前正在拍卖处理中。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后统一进行执行分配。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后统一进行执行分配,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佛三法乐执字第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