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4执1574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一工业村自编第****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756905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含执行):***,广东至***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含执行):**,广东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24633301。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8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737440.20元及利息等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20)粤0604执15741号。案件执行费19880元。
二、财产处置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1.财产处置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待处理完毕后统一分配。
另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无异议。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15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含执行):***,广东至***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90******。
诉讼代理人(含执行):**,广东至***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02******。
二、当事人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世博嘉园支行
账号: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