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62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新疆独秀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方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独秀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仲裁委作出的高(新)劳人仲调字【2021】第6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独秀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独秀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独秀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