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科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3758连云港科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祥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3758号
原告:连云港科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祥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B座3308号。
被告:***,男,1970连1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连云港科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祥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科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