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欠款160000元及违约金4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8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0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本案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