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497号
原告:西安标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含聪,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向修庆,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标的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陕西**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标的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标的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标的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19元。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琪
打印:扈艳红 校对:纪铭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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