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陕西展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4民初684号
原告:陕西展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修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玉,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展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陕西展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7日双方签订了空调设备购买和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价款及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安装工程与2014年4月25日验收合格,质保期已届满,但被告一直拖欠合同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现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合同款16万元,违约金13.2万元,合计29.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展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已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元贞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现原告陕西展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展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68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陕西展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司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