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宇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哈尔滨鸿宇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尚志市龙能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鸿宇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8号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志市龙能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尚志市铁通公路29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于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7)哈仲调字第0931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哈尔滨鸿宇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尚志市龙能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943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7)哈仲调字第0931号调解书,由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