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82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彩辉,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尹士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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