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5民初731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吉林省合众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合众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马文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