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民辖终91号
上诉人:陕西中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0589。
法定代表人:孟佳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男性,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华州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陕西中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陕西中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3民初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中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陕西中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场所均在西安市新城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渭南市华州区,华州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少 锋
审 判 员 李 光 华
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婉 莉
书 记 员 丁 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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