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汇景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崔继学。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5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