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414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科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
法定代表人:张力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巴州科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801财保147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科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息,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11600元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学军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