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2915号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州科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科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努尔·***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曼古 丽 ·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