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科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科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库民初字第2763号
原告巴州科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汇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公司经理,一般授权。
被告巴州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姆莱斯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总工程师,特别授权。
原告科汇电力公司与被告西姆莱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汇电力公司诉称,2009年和2010年原、被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价120万元,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仅付款105万元,尚欠15万元没有支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5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7980元。
被告西姆莱斯公司辩称,2010年合同价的20万元,被告已付10万元,尚欠10万元,2009年合同具体欠款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110kv输变电工程,设计费分为100万元,设计文件(成果)交付时间为2009年9月,设计图完成后支付设计费95万元,余款5万元作为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合同对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顺延、没有按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责任及由于原告的原因延误文件交付的费用的扣减等均作了约定。原告分别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间分多次交付设计文件。2010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10kv备用电源工程,设计费为20万元,设计文件(成果)交付时间为2010年9月,应按照完成的设计图的比例,一次性支付设计费20万元,不留尾款。合同对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顺延、没有按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责任及由于原告的原因延误文件交付的费用的扣减等均作了约定。原告已于2010年5月至7月间分多次交付设计文件。被告分别于2009年12月3日给原告付款40万元,2010年8月6日付款55万元,2011年12月7日付款10万元,共计付款105万元。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用户工程发文登记表、进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共计120万元,被告已支付款项105万元,余款15万元尚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计费的付款时间,现原告按照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利息计算的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姆莱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汇电力公司设计费15万元。
二、被告西姆莱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汇电力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7980元。
本案受理费2028.80元,保全费1459.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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