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15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双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富源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绿园小区四号楼二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双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双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小寨支行的账户37×××85。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执1575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甜
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6月19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议人:***、**、**
承办人:***
记录人:贺甜
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西安双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双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小寨支行的账户37×××85。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拟结案。
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意结案。
董:同意结案,和解并履行完毕。
决议
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